个人认为一部分大学生认为自己已成熟,想用一些方法证明自己足够能做其他成熟人所做的事情,这个本生就是不成熟的表现,并且一旦遇到问题或者感觉自己不能胜任的事情就选择逃避或者用借口来掩饰,一切的自大和自我认识不够才导致这样的。
不过没事,这个无需过度干预,人总要成长的,只要不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犯罪的,我认为自己成长比别人的引导要重要的多,毕竟人生需感同身受才会深刻。
人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人有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是天下最通畅的达道,是天下古今所共由之路。是通向天下相亲,人类和谐的阳关大道----人道。 人伦,古代儒家伦理学说的基本概念之一,是人文社会所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特指尊卑长幼的关系。孟子认为:君臣之间有礼义之道,故应忠;父子之间有尊卑之序,故应孝,兄弟手足之间乃骨肉至亲,故应悌;夫妻之间挚爱而又内外有别,故应忍;朋友之间有诚信之德,故应善;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道理和行为准则。 《孟子.滕文公上》:“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按,指舜)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汉书.东方朔传》:“上不变天性,下不夺人伦。”宋周密《齐东野语.巴陵本末》:“人伦睦,则天道顺。” 君义臣忠,乃是上下相怜(关怀,提携),虽有位次而德业(道德和术业)互钦(钦慕),相扶相携,同舟共济,共荷道义,才是君明臣贤之道;父子有亲,乃是慈孝相继,父慈子孝,缺一不可之道;兄友弟恭,乃是长幼有序,礼义相悌之道;夫妇有别,乃是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平等相爱,相濡以沫之道;朋友有信,乃是以正相契,义气相投,互谅互让,肝胆相交,荣辱与共之道。人之五伦,其含义如下: (一)君臣有义 君臣有义,就是君使臣以礼,臣奉君以忠,君不学桀纣,臣不学曹秦,君则正,臣则忠,自然君臣有义也。当一个领导人有为他人、为下属着想的胸襟,这样的仁厚之心,那下属一定会很感恩他,一定会效忠他。所以“臣忠”,忠于领导人,忠于他的本分、他的职责,忠于他的团体。所以,君臣关系是道,仁与忠就是德。 “君臣有义”的字面意思是指君主与臣下之间应该有义理、讲道义。人的一生中,除了父母与子女的家庭关系,然后就是君臣关系,所以君臣有义是五伦中的第二项。有人认为,仅从字面上看就知道君臣关系是过去封建帝国时代的伦理关系,所以它不适合于现代主义社会。然而,在今天,所谓的“君”是指国家的指导者,“臣”是指被领导者,“君臣有义”是说指导者与被指导者之间应该有义理。所以总统与公务员、首相与国民都是要遵守、讲究义理和道义,指导者要有“义”,被指导者也要有“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君臣有义”。如果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是最为珍贵的词的话,那么,“君臣”之间或者领导与被领导之间,“义”就是最高的命题。如果指导者不义,那么他就丧失了领导的资格;如果被指导者不义,那么他就应该受到处罚,这是因为在国家和社会中,“义”是最高准则。尽管是与我个人私交很深的臣下或公务员,如果他不义,就要依义谏诤。若三次相劝仍无济于事,则可进行革命,若无法革命就应当离他而去。
)以人为本,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高度的专业责任感。社会工作者要以崇高的爱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去接受服务对象,研究服务对象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尽能力帮助服务对象克服困难;要时时关注社会生活中有困难的人,即易受社会伤害、应受社会保障的人群。对待专业工作,社会工作者要敬业、爱业,运用专业知识,在适当的服务范围内发挥专业技能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努力维护和发扬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信誉和尊严。 (2)以平等、接纳和不批评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社会工作伦理所倡导的平等肯定个体的生存权利,尊重他们对自我实现的追求;而接纳这一伦理准则则说明每个人都有独特性,因此社会工作者首先要以非歧视的态度正确对待并尽可能地了解服务对象的独特之处,并设身处地地考虑服务对象的需要,帮助其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此外,社会工作者在接受服务对象时需要采取不批评的态度,接受其优缺点、积极的和消极的情绪、建设性的和破坏性的态度和行为。但是,不批评的态度并非道德观念上的是非不分,而是应尽力理解服务对象行为和处事背后的动机,从而能更客观冷静地处理问题。 (3)承认每个服务对象的潜能。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为“案主自决”原则。所谓案主自决,简单说,就是由服务对象自己决定自己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而在社会工作中则主要用来提醒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不要代替服务对象作出决定。 (4)保守秘密。保密是指社会工作者有义务使服务对象在专业关系中透露的信息不被曝光,在教学或研究中对服务对象的资料作适当的保护,从而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在没有得到服务对象的允许或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不得把自己掌握的关于服务对象的私人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但是,适用保密原则是以遵守法律和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建立关系之初,就应当明确告诉服务对象这一点。 (5)尊重同事和合作者。社会工作者与同事协同工作,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们,尊重他们的观点、经验。当与同事意见相左时,社会工作者应当以平等的态度、礼貌的公平地与其进行讨论。当同事因生病、突发事件或与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发生严重等原因而中断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时,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所在机构的安排,正确对待同事的服务对象。 (6)遵守对机构的,致力于消除社会歧视,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所在服务机构规章制度的制订,并严格遵守对它的,维护机构的利益和声誉。社会工作者也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影响全局的社会福利政策的制订与实施,以平等的态度对待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或团体,使他们得到公正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