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已近个别地方应明确“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晚几天5年从55岁又开始惬意的享受养老金待遇。”同时,将智力、精神残疾的一至四级人员,以外残疾类别一至二级的伴发身体残疾人员,优先权视为提前退休范围。
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证书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选项中几种情况也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21周岁50周岁,后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那些绝对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21周岁55周岁,女21周岁45周岁,后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十八周岁5015周岁,女规定年龄45周岁,后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伤残,经医院可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去确认)全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书为三级至四级10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后退工作岗位,按月贵宾级别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提升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工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少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抵冲差额。
工伤职工提升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