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学需要按以下手续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向教务部交复学申请及休学证明,填写复学审批表。教务部核准后,开具复学通知书。学生持复学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满,不及时来院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将病愈证明及复学审批表送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休学与复学规定如下: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1.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复学,经学院(系)和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所在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2.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的相应班级学习。3.申请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取消该生的复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