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下(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相关病历;
2、疾病诊断证明书;
3、出院记录;
4、检查治疗啊报告单;
5、近期一寸照片等申报材料。
将本案所涉材料和《新农合慢性病鉴定审批表》并提交镇合管站,镇合管站受理、初审、按申报病种分类收拾好信息汇总后报给县合管中心。
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具体的要求递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及时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核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公司缴纳鉴定费用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按照规定需要缴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可以按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成功鉴定工作,并出具的证明求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作好判卷,询问案情,作必要的核查。对临床诊断和治疗要内容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其它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详细。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你的人员大典,可以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最多才三人(其中鉴定人不不得低于二人)。
4、在做出了决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属鉴定意见,如有差别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经鉴定人签字后并单位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成功,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代理人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