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觉得想要彻底戒毒还是去戒毒医院好,避免再去结识毒友圈子。去戒毒医院不仅身体上可以治疗,有些戒毒医院还有心理辅导,这样双管齐下,戒毒成功率很高的,北京高新戒毒医院戒毒效果很好,不妨去试一试。
无痕催眠戒毒疗法是一种纯心理戒毒疗法,是一种易实施、成本低、痛苦小、见效快、无副作用、不容易复食的物理戒毒技术。采用催眠引导确定毒品成瘾的心理原因,针对不同的原因在个案潜意识中修复对毒品的心理依赖,用新的、积极的认知替代对毒品依赖的感觉神经链,并加以强化固定。使个案对毒品养成良好的认知习惯,让个案拥有对毒品自然的免疫能力达到戒断毒瘾的目的。个案结束治疗后可以正常生活与工作,再次面临可能存在毒品的环境中也能正确对待。本疗法强调戒断过程自然平和,不与毒品对抗原则,弱化个案对毒品的注意力与恐惧感,倡导帮助吸食者个案拥有自然的心理能量来做自我修复,减少戒断过程对药物的依赖,以实现对个案的生理伤害和生活影响最小化。在整个戒断过程中个案被治疗和被改变的感觉很小,因此取名为无痕催眠戒毒疗法。 用手术方法戒毒的原理是什么,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讨论?李:通过神经外科立体定向技术,有选择性地破坏脑内某个或某几个核团神经纤维传导束,达到戒除毒瘾的目的。但究竟是大脑内哪部分区域控制者的“心瘾”呢?破坏了这个区域,往往除去的不止是毒瘾,湖南省脑科医院的院长就对我说过,很多人做完手术后下降。有些人还因此对周围的人、事漠不关心,所以这些副作用都是不可预测的。新京报:用手术戒毒的医院使用的都是这个方法吗?李:都大同小异,他们把成瘾分成心瘾和体瘾。控制心瘾的方法就是对脑部的某些靶点动手术,这些靶点多数是属于边缘系统,这是最难弄明白的。边缘系统控制情感,如果它活动太低就抑郁,如果太高就狂躁。如果把边缘系统比做电视的亮度,你把它调低了,所有频道的亮度肯定都变低了。同样道理,对边缘系统动刀,切除其对毒品的依赖,同样就切断了它对其他事物的依赖,比如性、感情。新京报:你的意思是手术后的人可能会出现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改变?李:“成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精神活动,因此,所谓“手术戒毒”也主要是破坏大脑中某些与精神活动有关的区域。可人类的精神活动非常复杂,科学家曾认为抑郁、幻觉等精神症状,能在脑内找到特定的结构部位,从而进行治疗,但100多年过去了仍不清楚。大脑的功能实在太复杂了,我们无法定位脑内特定的区域对人类精神疾病的影响。新京报:全国已经有很多者接受了手术,他们的情况如何?李:国外称他们的手术戒毒335例,30%术后即能脱离毒品,30%的患者术后两个月可以完全脱离毒品。而我国现有二三十家医院都在做,大概有500多人接受了这样的手术。他们提供的资料显示,全部都能脱离毒品,效果是100%.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这么短的时间如何判定手术的风险,短期内不,不代表他今后不会。而且就这么短的时间,还有这么多人的家属打官司、告状,所以广东省才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做出了暂停手术的决定。接受手术的人成为实验对象新京报:做一个戒毒手术需要花费多少钱?李:大概3万至5万元一个。但问题是,这个手术完全还处在研究阶段,所有接受手术的人都是实验对象。包括这些医院都说,这个手术是属于科研范畴。既然是科研就不能收费,但有的甚至还要给接受手术的人钱。所以说很多医院做这种手术完全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2)设备替换毒品大脑接受的是弱电流信号,人们可以不用动手,单凭大脑想法,就可通过类似于虚拟头盔的仪器获得一些简单的外部信息,或者控制外部事物。毒品对大脑的刺激过程和弱电流信号,有可能可以采样出来。在病人急需时,由仪器输出同样一组弱电流信号模拟出来,提供给大脑,从而用仪器替换毒品。有必要小型化或便携化。在前期可以先尝试取代吸烟,可减少吸烟造成的肺癌患者人数。 现有的戒毒药分为西药类戒毒药与中药类戒毒药两种。西药类戒毒药又分为治疗与抗复吸药两种。治疗药主要指用于早期脱毒的药物。这类药物主要有阿片受体激动剂和非阿片受体激动剂两类。阿片受体激动剂主要有、丁丙诺啡腓、二氢埃托啡等,其主要特点是能快速脱毒,但会产生成瘾性.非阿片受体激动剂这类药物有可乐定、洛非西丁、东莨菪碱等,这类疗法可避免对药物的依赖,也有一定的疗效,但副作用较大,严重的甚至造成生命危险。西药类戒毒药全是化学品,作用强,毒性也强,使用后复吸率高,而且多种西药本身也具有成瘾性。抗复吸药采用纳曲酮可在足量服用期间抵抗造成的后果,消除产生的欣和身体依赖。但服用纳曲酮不能减轻稽延性症状,因而能坚持服用纳曲酮半年以上的人数只占用药人数的20%左右;因参附脱毒胶囊能有效控制解除戒毒后的稽延性症状,现一般多采用参附脱毒胶囊、纳曲酮合用或单用参附脱毒胶囊抗复吸效果显著。 家属、亲戚、领导、同事应帮助他们了解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性,让他们看到者的面前就是深渊,就是死亡,以此唤醒他们的理性和良知。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有的出于“好奇”、“好玩”或不相信毒品的魔力而甘愿冒险者。如有位妇产科医生就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决心和毅力,铤而走险,尝试毒品,几次之后,产生毒瘾,每想停药,终因不能耐受戒断症状的痛苦而反复用药,使毒瘾越来越重,难以自拔。所以,这里必须告诫那些愚昧者,不要轻视毒品的诱惑力,要悬崖勒马,不要跨越雷池一步。那些出于心理因素的困扰,想借来寻求一时的欣快以解脱烦恼者,必须明了,这种饮鸩止渴、挖肉补疮的不明智做法,会招来极严重的后果。唯一的办法是进行心理咨询,以解决心理问题。者本人必须猛下决心立即戒毒,接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措施。其家属要尽快将其送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批准的正规戒毒机构去戒毒,千万不要轻信道听途说的那些不科学的宣传,如“七世祖传戒毒秘方”、“几天内根治毒瘾”、“包治心瘾”等等。对那些屡教不改、一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者,可由公安部门强行戒毒。 复吸原因多种多样,概括为心理因素、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心瘾强烈、打发无聊时光、解除心烦和吸最后1次为导致复吸的主要心理因素 。以下为细分与复吸相关因素:1、个体的戒除决心及动机:国外的研究一再表明,个体对于戒除的决心及内心关于操守的目标对是否复发有很大影响。比如,不少依赖者在求治或治疗时,内心所定的目标并不是彻底戒断,而是希望减少用量或(和)恢复躯体状况。因此,这些人治疗后的复发率自然会高于那些确实有戒除愿望且希望彻底摆脱的依赖者。国外的初步研究已证实这一点。但是,临床上发现,在治疗开始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因依赖药物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及躯体并发症),许多人戒除的决心(似乎)很大,动机很强烈,“信誓旦旦”但若干时日之后,依赖者会渐渐忘却药物造成的不良后果,“好了伤疤忘了痛”决心及动机往往会逐渐淡化,而记忆中药物所致的愉悦、欣快体验逐渐显露出来。最终会使个体产生“再来一次“的想法。也就是说,滥用者的决心总是在波动状态,不断地权衡利弊,不断地与自己斗争。因此,如何维持他们的动机的决心,是许多专业人员努力的目标。国外有人利用行为学中的正性及负性强化原理,发展出一种称为“应变处理”(contingency management)的方法,据称效果尚令人满意。2、应对技巧:个体的应对技巧同样影响复发的发生。我们知道,复发大多发生在也些特定情境之中,如果训练个体在特定情境及同伴压力之下能够自持,或能坚定有效地拒绝他人的影响。那就为保持操守奠定了基础。3、情绪状态:据研究,药物依赖者中抑郁症的现患率及既往患病率均高于一般人群,未达到临床水平的情绪障碍更是较为多见。而已有研究提示,依赖者的情绪障碍影响总的预后,使复发率增高。因此,应有针对性地进行药物或社会心理干预。4、提示反应性:条件反射学说提示,与外界环境发生条件化的内在刺激与复发关系密切。据此,有人采用暴露技术 以降低个体的提示反应性,如让依赖者处于有选择的现实情境中,却有意让其回避原依赖的药物。以达到增强抵抗力的效果。不过,这一方法因为过多地依赖个体的自我报告,而缺乏客观的评估及系统的随访结果,故效果难于评定。需要特殊说明的是,有些与原滥用习惯有关的药物可作为条件化的提示物,如许多临床医生发现,安眠药物的滥用可引起阿片类药物依赖的再发生,饮酒常可引起因依赖的再发生。5、稽延性戒断症状:许多依赖者在急性戒断综合征消退之后,仍有各种各样的不适主诉,常见者为浑身无力、感觉过敏、失眠、食欲低下、胸闷、怕冷、易激惹、情绪恶劣等,且可持续达数月甚至1~2年之久。此即所谓的稽延性戒断症状。这些症状的存在,不仅影响滥用者的功能恢复,更有相当一部分人因此而故态复萌,导致复发。6、心理渴求:渴求是一种强烈的内心冲动,往往是在受到与原来滥用行为有关的刺激后出现,许多人即在这种强烈的渴求心理的驱使下,再次用药。7、社会支持:在个体陷入困境时,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和保护作用。因此,对于已接受治疗康复的个体而言,适当的良性社会支持非常重要。不过,并非什么样的社会支持都产生好的作用,有些社会支持会诱导、加速复发过程。例如,家庭中有人仍在滥用药物,或原有的家庭互动模式仍然存在,或原来的同伴继续鼓励、怂恿其饮酒或,这都会促使复发的发生8、应激情境与同伴压力:研究者注意到,许多人之所以复发,是有于戒除后又陷入困境,难于处理,于无奈之际,再次求助于毒品。而依赖者原先所属的同伴群体对依赖者的影响也不可低估。许多人称,自己一回到原先的一伙人中,便难以抵御同伴的百般劝说和引诱,禁不住“再来一口”从而再陷泥潭。而一些成功的事例也说明,要想在较长时间内不复发,斩断与原先小圈子的联系,重建人际关系及社交网是重要的一环。9、其他相关因素:除上述诸因素之外,还有一些因素与复发的关系也较密切,而且在特定条件下或对特定个体而言,会起着关键的作用。(1) 家庭环境:许多依赖者的家庭原本就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而其中成员滥用药物又会更严重地破坏家庭功能。这些问题得不到适当的调整,依赖者便难以保持操守。(2) 人格特点:人格特点不仅与滥用的发生有关,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赖者的身体状况。10、破堤效应或说“失操守效应”:前已述及,依赖者在治疗康复初期的决心很大,但常常不能贯彻始终。而好不容易坚持住的“操守”往往在上述诸因素的反复冲击之下变得不牢固,会有经不住“再来一次”的事情发生。可这“再来一次”往往就注定前功尽弃,大坝很快就会被随之而来的波浪冲垮,这就是Marlatt和Gordon (1985)所描述的“失操守效应” 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心理素质 通过观看戒毒、禁毒录像,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使其纠正对毒品的不良认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2、 心理卫生的教育 者往往有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他们的家庭也常常是有问题家庭,他们心理不成熟,没有建立良好的生活模式或生活习惯。他们不能正确、适当、健康地表达自己的愿望、情感、意志、思想、技能等。与正常人相比,他们不能象正常人那样面对现实,不能等待和忍耐。他们的家庭要么是破裂家庭,要么是名存实亡,因此,我们应从心理卫生方面给予辅导、教育,以提高他们对毒品的抵御能力。3、行为治疗以军事训练和劳动、文娱体育活动为主。通过职业和技能训练有助于他们自立于社会和增加谋生手段,也能促使他们通过正当的渠道表现自我,这对于帮助他们抵御毒品和防止复吸是行之有效的。4、 家庭和社区的干预 与家庭及单位积极沟通,获得亲人与朋友的理解、关怀、支持和帮助,尽量为他们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家庭、社会环境,更有利于戒毒人员彻底戒毒。5、按照对的定义,那么复吸作为——反复性发作脑疾病的最典型症状,则不应该受到类似“戒毒复吸者一律”等不公平待遇,因为这是疾病的体现,并不是个人责任,这种把疾病归咎于个人的法律法规不仅不科学,而且不负责任。
公安部令第 117 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部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设 置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和省级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同级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第三章 入 所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第十五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第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各存一份。经戒毒人员签字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代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员近亲属保管。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戒毒人员真实情况,对新入所戒毒人员信息应当与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在逃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 管 理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种类等情况设置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管理制度,对新入所戒毒人员实行不少于十五天的过渡管理和教育。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掌握其基本情况,疏导心理,引导其适应新环境。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用指定的固定与其亲友、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通话。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第二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戒毒人员伙食标准,保证戒毒人员饮食卫生、吃熟、吃热、吃够定量。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俗。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代购物品管理制度,代购物品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督促戒毒人员遵守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分别予以奖励或者处罚。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员出入应经所领导批准。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被服,衣被上应当设置本所标志。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置、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技防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有碍值班的活动。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三)欺侮、殴打、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利的;(四)交流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五)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的。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第三 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戒毒人员脱逃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节。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因办案需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被带离出所以及送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办案人员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第五章 医 疗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第四 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麻醉药品和,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和的,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医护人员应当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设置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戒毒病区应当定期消毒,防止传染发生。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保证医疗质量。第六章 教 育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民警与戒毒人员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戒毒人员自然情况、社会关系、经历、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法制、禁毒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活动。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引导戒毒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戒毒人员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给侦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并反馈查证情况。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动员、劝导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出所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并提供便利条件。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积极联系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第七章 康 复第五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康复训练。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场所和康复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碍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的项目。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一)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二)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三)购置劳保用品;(四)其他必要开支。第八章 出 所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第六十三条 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对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日常行为考核等情况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四)所外就医的;(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第六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