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战勇律师
谢邀。1.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法》意义上的“”就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企图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被保险人患抑郁症而精神失常,其并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故意,而是因病人心智失常,失去控制,不能按常规支配自己的行为,其情形不符合《保险法》所特指的蓄意。3.被保险人的作为积极事实,保险人要以此为由否认受益人要求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系承担举证责任;当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理。